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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房产的情况有哪些

2021-09-03 11:01

在离婚诉讼中,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,一定要警惕下面三种情况:   
    1.利用共同财产以他人名义购房
 利用共同财产以他人名义购房通常表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,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。这种情况需要重点掌握出资来源、出资渠道和出资时间等相关证据,但由于牵涉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,若对方不配合调查,当事人的取证难度将会非常大。
2.擅自转让房产
此类情况通常表现为在离婚诉讼前后,一方瞒着受害方将夫妻共同房产私自出售。此情形一般发生在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家庭中,出售方通常需要伪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,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易和过户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这类情况,即使受害方掌握了有效证据进行控诉,但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,在判决中房屋可能无法追回,受害方的损失要由过错方来进行相应的补偿。
3.隐匿房产
该类情况比较常见,通常表现为一方在婚后瞒着受害方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,并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该房产的信息,以达到离婚减少财产分割的目的。从法律上来说,婚后所购房产不论写谁的名字,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论一方如何隐匿,若能查证有效信息,受害方同样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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